個稅起徵點調整
個人所得稅指的是我國的居民需要根據自己的實際個人收入,根據一定的比率向國家的稅務部門依法繳納稅務。但是隨着我國經濟的發展,個稅所得稅的起徵點已經做出相應的調整。目前,根據最新的規定,個稅起徵點爲5000元。同時,個人所得稅的起徵點和稅率會根據國家的經濟發展進行一定的調整。但是,個人所得稅的算法是由工資減去五險一金個人繳納的部分,再扣除免徵額,所得出的數字乘以對應的稅率,最後得出的就是應當繳納的稅款。
法律規定:
《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爲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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