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污染環境包括哪幾種情形

一、嚴重污染環境包括哪幾種情形

嚴重污染環境包括哪幾種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應當認定爲“嚴重污染環境”的18種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

(五)透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六)二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爲的;

(七)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僞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執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的;

(九)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十一)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十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轉移羣衆五千人以上的;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十八)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二、污染環境罪是危險犯嗎

我國刑法修正案八將污染環境罪由結果犯改爲危險犯,透過立法形式加強環境保護。一方面,對懲治和預防環境污染犯罪,改善環境現狀具有積極意義;但同時這一立法變化也給司法實踐帶來了適用障礙。一是“發案難”。將污染環境罪由結果犯改爲危險犯,反映出我國刑法擴大了污染環境罪保護法益的範圍。污染環境罪作爲結果犯,確立了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作爲環境犯罪的法益。而作爲危險犯,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傳統法益不再是唯一保護的法益,行爲僅造成生態法益的侵害也可以成立犯罪。對於這類污染環境犯罪,由於尚未侵害到相對人的人身、財產等切身利益,人們揭發、控告,以及保護環境的積極性在一定程度上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