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嚴重的環境污染情形有哪幾種

2021嚴重的環境污染情形有哪幾種

一、嚴重的環境污染情形有哪幾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應當認定爲“嚴重污染環境”的18種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

(五)透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六)二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爲的;

(七)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僞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執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的;

(九)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十一)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十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轉移羣衆五千人以上的;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十八)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二、污染環境罪有哪些

非法排放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罪它表現爲“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休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

非法進口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罪,具體指刑法第339條第一、二、三款規定的犯罪。該類犯罪事實上可分爲3種形式,即:

①“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犯罪;

②“未經國務院有關部門(主要指國家環保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並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犯罪;

③“以原料利用爲主,進口利用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犯罪。

環保人員玩忽職守污染環境罪,具體指刑法第408條規定的犯罪,即“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