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有幾種

一、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共多少種

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有幾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應當認定爲“嚴重污染環境”的18種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

(五)透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六)二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爲的;

(七)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僞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執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的;

(九)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十一)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十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轉移羣衆五千人以上的;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十八)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二、污染環境罪與環境監管失職罪的界限

1.客體不同

污染環境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環境保護和環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屬於破壞環境資源的犯罪;而環境監管失職罪所侵犯的客體則爲國家對環境保護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動,屬於瀆職犯罪。

2.客觀方面不同

污染環境罪在行爲方式上表現爲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爲;而環境監管失職罪的行爲方式則爲環境保護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嚴重不負責任,從而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這種嚴重不負責任主要體現爲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不盡職責的行爲。

3.主體不同

污染環境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對自然人作爲污染環境罪的主體沒有限制條件,而環境監管失職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責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單位不構成污染環境罪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