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共多少種

一、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共多少種

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共多少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應當認定爲“嚴重污染環境”的18種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

(五)透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六)二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爲的;

(七)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僞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執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的;

(九)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十一)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十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轉移羣衆五千人以上的;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十八)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二、污染環境罪刑事律師辯護要點

首先,犯罪主體上的辯護。

由於單位犯罪比個體犯罪在追訴的入刑條件更爲嚴格,處罰一般較輕,應注意考慮提出本案屬於單位犯罪。單位犯罪一般採取雙罰制,即對構成犯罪的單位和對單位犯罪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都處罰,但單位犯罪對責任人的處罰比個體犯罪相對較輕,即使不能因此避免刑事處罰,也可以減輕、從輕處罰。因此,在進行環境污染犯罪辯護時,應儘量往單位犯罪上去靠,可以取得比較好的辯護效果。而且,一旦構成單位犯罪,只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如果在犯罪過程中所起作用不大又不是直接責任人員的,可能得到免予處罰甚至無罪的結果。

其次,主觀方面的辯護。

本文不準備詳述主觀方面的辯護,因爲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只要造成了環境污染的後果,司法機關就會認定行爲人存在主管上面的過錯,因而構成犯罪。環境污染犯罪的構成,並未明確規定當事人必須出於故意方纔構成犯罪,一般法學界認爲本罪的主觀方面應屬於過失,如果故意污染環境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可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要檢察機關能夠證明行爲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會對社會造成危害,但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對社會造成危害,但輕信可以避免,而實施了相關犯罪行爲,則其犯罪成立,應該承擔刑事責任。因此,在本罪主觀條件上的辯護,律師難以有所作爲。

第三,針對客觀行爲要件的辯護。

污染環境罪的辯護應該主要圍繞以下兩點:有無實施排放、傾倒或者處置特定物質的行爲;排放、傾倒或者處置的物質是否屬於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其他有害物質。對於實行行爲,辯方需要深入瞭解案件的相關專業知識,特別是涉及生產、經營的物理、化學等方面的知識,重點審視實行行爲和污染物的檢測數據、污染後果之間是否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因果關係。

針對行爲對象的辯護,主要針對所排放、傾倒的物質是否屬於兩高環境污染司法解釋中所規定的入罪的十四種情形。

1、對於一般污染物僅僅超過排放標準幾倍,是否能夠入罪的問題。兩高司法解釋僅僅提及了特定的有毒、有害物質,並有“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這一兜底條款,如果排放的污染物不屬於其具體規定的特定的有毒有害物質,又不能構成“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就只能接受行政處罰,而不是承擔刑事責任。

2、兩高司法解釋第十條規定了“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這一兜底條款,而這一規定的範圍和內涵都比較模糊。兩高司法解釋規定如果對於刑事案件中的環境專門問題存在爭議的,可以由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或者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委託的專門機構出具報告。並規定,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經省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認可的,可以作爲證據使用。但是,如果環保部門出具對物質屬性是否屬於“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這一問題的報告,則法院不應直接予以採納,而應由司法鑑定機構或者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委託的專門機構出具專業鑑定報告予以明確。

3、針對監測數據,應根據國家發佈的環境保護標準,重點審查取樣及送檢程序是否合法、樣本是否存在混同、取樣點是否具有代表性、數據結果是否達到入刑標準等問題。

第四,針對危害後果要件的辯護。

辯護律師應注意向法院指出,不能僅僅因爲污染物排放數量遠遠超過排放標準而直接認定後果特別嚴重;排放數量只是量刑情節,而不屬於犯罪後果,特別是在本罪屬於後果加重犯的情況下更不能直接以情節代替後果;後果是否特別嚴重只能以是否造成了嚴重的人身、財產損失後果來判斷。

辯護律師還應堅決主張,不能以評估報告代替對於損害後果的鑑定結論,如污染散佈於大江大海而目前的技術條件不具備可行的治理方法時,評估報告所估算的損失只能是一種可能性,而非必然性,其性質也是專家意見,而非鑑定結論。辯護律師也可以尋找自己的專家證人出庭以對評估報告進行反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