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事故分級管理辦法是怎樣規定的?

環境污染事故分級管理辦法是怎樣規定的?

環境污染事故是由於意外或違法行爲造成環境受到污染,是公民財產等權益受到侵害的事故。環境污染事故在我國根據污染的程度被分成了相應的等級,今天,本站就來給您講解一下環境污染事故分級管理辦法

一、什麼是環境污染事故

環境污染事故是指由於違反環境保護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爲,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使環境受到污染,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受到破壞,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

二、環境污染事故分級管理辦法

《突發環境事件資訊報告辦法》部令 第17號

環境保護部2011年第一次部務會議於2011年3月24日審議透過。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1、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

(2)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羣衆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3)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或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4)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爲破壞事件,或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

(6)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7)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羣衆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8)造成跨國(界)的環境污染事件。

2、重大環境事件(Ⅱ級):

(1)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

(3)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羣衆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4)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5)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以及沿海水域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件。

3、較大環境事件(Ⅲ級):

(1)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3)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4、一般環境事件(Ⅳ級):

(1)發生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傷)1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羣體性影響的;

(3)4、5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我國的環境污染事故根據污染程度的高低分爲四個等級,分別是特別重大環境事件;重大環境事件;較大環境事件;一般環境事件。不同的等級處理方式和緊急程度也不同,環境污染事故分級管理辦法這樣的分級方式更有利於政府和環境部門合理調度資源,盡最大可能減少人民的損失。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青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