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無資質中介居間合同是否有效?

一、房產無資質中介居間合同有效

房產無資質中介居間合同是否有效?

交易雙方透過中介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同時包含了交易雙方之間的房地產買賣合同和買賣雙方與中介公司之間的居間服務合同,兩個合同的效力相互獨立,買賣合同是交易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居間合同的效力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根據合同相對性及過錯責任原則,賣方無權要求買方對中介的過錯承擔責任,所以即使中介已喪失經紀資質,賣方也不能以此爲由解除買賣合同,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需要說明的是,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只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才無效,中介公司無資質居間只是違反了行政規章,並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居間合同同樣有效,不過居間人將會受到相關行政處罰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無資質中介居間合同的發生情形

第一,委託人主動找居間人。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爲房屋租賃中介機構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記的求租人中爲其找到了合適的人選一丙,丙是作爲求租房屋的委託人,甲和丙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費(佣金),按我國目前此類居間合同的交易習慣,佣金是由求租人支付。

第二,居間人主動找委託人。居間人往往資訊靈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賣,而急需購買此物的乙卻不知道,甲向乙報告了訂立合同的資訊,併爲乙訂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務,使乙如願在某地購買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向甲支付一定數額的佣金。以上兩種居間合同的基礎都是委託合同。第一種情形甲和丙都是乙公司的委託人,第二種情形儘管是甲先找的乙,但最終乙轉化爲甲的委託人,由乙向其支付佣金。

三、簽署該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1、委託人應當在合同中載明所委託居間從事的活動內容,包括種類、範圍和要達到的要求,給付酬金的數額、方式和時間。

2、居間人應當如實向委託人說明自己能夠做到什麼程度、需要什麼條件完成委託人的委託事項。

3、合同中應當訂明違約責任條款。居間人不盡職守而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委託人的損失。居間人對所提供的資訊、成交的機會負有保密的義務。

4、居間合同的主體具有特殊性。法律和法規應當對居間人的資格作出限制,要求居間人具有相應的知識、能力和從業條件,並規定國家機關、領導幹部等有特殊職權的人不得作爲居間人從事居間交易。

房產無資質中介居間合同不僅僅非要與中介公司簽署,有可能是朋友間相互買賣簽署的。所以我們在簽署這類合同的時候一定要先覈實房子的具體情況,例如採光、水電、物業等等。這類合同在某些程度上受法律保護,如果想要違約,不能請舉妄動,因爲這些無資質中介很可能趁機提高違約金。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