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合同和有名合同

在進行交易等貿易行爲或者借貸等等行爲的時候,爲了保護權益都會簽訂合同來進行保障利益。可以瞭解到法律要求必須具備好一定的形式過程和手續的就是要式合同,而對於在法律上及生活中已經形成一定名稱的合同稱爲有名合同,這兩種合同是生活中經常會使用到的合同。下文就將爲您介紹要式合同和有名合同。

要式合同和有名合同

一、要式合同和有名合同

(一) 要式合同

1、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稱爲法定之要式合同,後者稱爲約定之要式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合同分爲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

2、雙方已經就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雙方透過要約與承諾的方式,已經就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這是合同成立的實質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礎。如果雙方未就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則無論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要求,合同都不可能成立。

合同一方已經履行了其主要義務。合同的主要義務已經履行,說明當事人是承認合同的存在的。並且已經進入到履行合同的階段,不應當再否認合同的成立。合同的主要義務,就是合同中當事人所負有的基本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則視爲合同已經履行。如買賣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者價款;借款合同已經支付了借款,勞務合同中已經完成了約定的工作等等。合同中約定有多個主要義務時,如買賣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應當具有證明合同成立的效力。附隨義務的履行,或者合同履行準備工作的完成,則不得認爲能夠證明合同成立。

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接受履行,說明其已經承認對方的履行行爲是對合同的履行,這顯然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爲前提的。但這裏應當注意,接受履行應當具有履行合同義務的意思,如果接受人誤以爲是贈與而接受,而對方則是履行其買賣合同義務而交付的,則不能認爲是接受履行。

(二)有名合同

1、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經濟生活習慣上按其類型已確定了一定名稱的合同,又稱典型合同。中國合同法中規定的合同和民法學中研究的合同都是有名合同。無名合同是指有名合同以外的、尚未統一確定一定名稱的合同。無名合同如經法律確認或在形成統一的交易習慣後,可以轉化爲有名合同。

2、從理論上說,有名合同具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講,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所確定有名合同都屬於有名合同,而不僅屬於《合同法》所確定的有名合同。中國《合同法》分則部分規定了十五類基本合同類型,分別是: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及居間合同;《擔保法》規定的保證合同,抵押合同和質押合同等。《合同法》又規定具體合同的類型如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憑樣品買賣合同、試用買賣合同,都屬於買賣合同中特殊類型,建設工程合同中的勘察,設計合同和施工合同,是建設合同中的具體類型,這些具體合同類型也屬有名合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也可以確定《合同法》沒有規定的類型,也屬於有名合同,如《保險法》規定的保險合同。司法解釋也可以確定有名合同,如融資租賃合同先是在經濟生活中使用,開始在法律上屬無名合同,司法解釋對其名稱予以認定並確認響應規則時就構成了有名合同,不過《合同法》第124條將無名合同限定爲“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表明法規規章、司法解釋規定的合同即使確定了名稱和規則,也不是有名合同。因此狹義有名合同是指《合同法》分則和有關法律規定的合同。

上文就是要式合同和有名合同的主要內容,透過上文的介紹我們可以粗略的瞭解要式合同和有名合同的含義。當我們在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下籤訂的合同,那我們就可以大致的認定爲要式合同,而對於有名合同我們可以粗略的對其定義對於已確定有一定名稱的合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淮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