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交付與債權讓與的區別是什麼

一、指示交付與債權讓與的區別是什麼

指示交付與債權讓與的區別是什麼

指示交付與債權讓與的差別主要是性質問題,指示交付是由雙方外的第三人來實際佔有,而債權讓與是債權人透過合同將債權轉移給第三個人才有的現象,不改變債權關係。指示交付發生時,所應交付的標的物是在買賣雙方以外的第三人的實際佔有中的,此時轉讓人爲完成交付,會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該受讓人,以代替標的物的實際交付。例如:出賣人將已經出租的標的物或由他人保管的標的物出賣的,可將對承租人的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或將對保管人、倉儲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買受人,以代標的物的實際交付。比較常見的指示交付是將提單、倉單交付給買受人,以代替貨物的實際交付,其中交付提單、倉單的情況,又被稱爲擬製交付。

當事人也可以透過指示交付設立質權。《物權法》第26條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透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的成立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當事人須有轉讓所有權的合同。二是讓與人應當將所有權轉讓的事實通知標的物的實際佔有人。

1、債權讓與具有非要式性。債權人與第三人就讓與債權意思表示一致,債權讓與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以外,無須履行特別的合同的形式,債權讓與合同是否作成書面形式,不影響其效力。對已經作成債權證書的債權進行讓與,雖須交付債權證書,但該行爲屬於履行附隨義務而非債權讓與的成立要件。

2、債權讓與具有無因性。債權讓與是基於各種原因而產生,可能基於買賣、贈與,也可能是代物清償,但不論其原因爲何及其有效與否,對債權讓與合同的效力並無直接影響。這就是債權讓與的無因性。該無因性,其目的在於保障債權流轉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讓人的利益。

3、債權讓與是處分行爲。債權讓與是將債權作爲一項財產進行處分,所以要求讓與人就債權必須具有處分權限和處分能力。無處分權人讓與他人債權除非經債權人追認,否則,其行爲無效。

綜上所述,指示交付的成立是必須要滿足兩個條件的,而債權讓與是債權人透過協議來對債權進行轉移的行爲,指示交付需要滿足當事人必須轉讓所有權的合同,而且讓與人還要將所有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到實際佔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