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要約?要約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在目前的社會大生活中,各種糾紛矛盾充斥其中,這就要求了國家的法律法規的介入。當一個公司簽約合同時,會向合同的簽約方提出一定數量的條件,當然這些條件是希望簽約方同意的,這就構成了要約。那麼,用法律專業的文字敘述:什麼是要約?以及要約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什麼是要約?要約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一、要約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爲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

要約不同於事實行爲。要約作爲一種締約的意思表示,它能夠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一種拘束力。尤其是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必須受要約內容的拘束。要約發出後,非依法律規定或受要約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撒回、撤銷或者變更要約的內容。

要約不同於法律行爲。一方面,要約是要約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經過受要約人的承諾,才能產生要約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法律行爲既包括單方的意思表示,又包括雙方和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爲,均可直接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要約作爲意思表示的一種,其拘束力只體現在“不能反悔”即不能擅自撤回、撤銷或者變更上,而不能直接產生設定權利義務的法律效果;而法律行爲則是以意思表示爲要素,旨在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行爲。

一項訂約的建議要成爲一個要約,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如不具備這些條件,作爲要約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按照大陸法系的合同法理論對要約的解釋

二、要約成立的要件有四個:

(一)要約是特定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目的在於訂立合同,要約人必須使接收要約的相對方能夠明白是誰發出了要約以便作出承諾。因此,發出要約的人必須能夠確定,必須能夠特定化。雖然合同雙方都可以作爲要約人,但作爲要約人的必須是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不論是自然人或者是法人,只要是具有相應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爲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爲要約人。如果是代理人,必須取得本人的授權,還必須說明誰是被代理人。作爲要約人只要能夠特定即可,並不一定需要說明要約人的具體情況,也不一定需要知道他究竟是誰。一個要約,如果處於能夠被承諾的狀態就可以,不需要一切情況都清清楚楚。如自動售貨機,消費者不需要了解究竟是哪家公司安置,誰是真正的要約人。只要投入貨幣,作出承諾,便會完成交易。

(二)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相對人發出。合同因相對人對於要約的承諾而成立,所以要約不能對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相對人以外的第三人發出。但相對人是否必須是特定的人,則有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爲,要約必須是向特定人發出,向不特定人發出的訂約建議是要約邀請。因爲,向特定人發出的要約,一旦承諾合同就成立,而向不特定的人發出的訂約建議,承諾了也不會當然導致合同成立。另一種觀點認爲,要約可以向不特定的人發出。現實有許多向不特定人發出要約的情況。如自動售貨機的設定,電車、渡船、公共汽車的行駛,戲院、電影院的開設。但不是說在一切情況下都可以向不特定的人發出要約。

要約一般應向特定人發出。因爲,相對人的特定化意味着要約人對誰有資格作爲承諾人,作爲合同相對方作出了選擇,這樣對方一承諾,一個合同就成立了。如果相對人不確定,則作爲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就是不確定的,既然不確定,作出承諾後合同也不一定成立。如果是這種情況,把一項訂約的建議作爲一個要約就是不合適的,只能作爲一個要約邀請。如果向不特定的人以出讓某一特定物爲內容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視爲是一個有效的要約,則會造成一物數賣,當然不行。如果要把向不特定人發出的訂約建議作爲要約,必須限定條件來達到這一目的:在一物數賣的情況下,凡作出承諾的,合同均成立,但要約人要對作出承諾而得不到履行的受要約人承擔違約責任。但這樣規定是對要約進行了法律上的限制,不是對要約的肯定,而是對要約的否定。自動售貨機、公共運輸事業在大陸法一般認爲是要約方,但這種看法並非沒有異議。一般認爲,懸賞廣告是向不特定人發出的要約。一般情況下,懸賞廣告所要求的事項是特定的,完成所要求事項的承諾人只有一個人,或只有很少的人。但無論有幾人,如果符合廣告的條件,做了廣告所要求的行爲,發出懸賞廣告的人都必須按照廣告的約定支付報酬。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三)要約必須具有締約目的並表明經承諾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這一點很重要,很多類似訂約建議的表達實際上並不表示如果對方接受就成立了一個合同,如“我打算五千元把我的鋼琴賣掉”,儘管是特定當事人對特定當事人的陳述,也不構成一個要約。能否構成一個要約要看這種意思表示是否表達了與被要約人訂立合同的真實意願。這要根據特定情況和當事人所使用的語言來判斷。當事人在合同中一般不會採用諸如“如果承諾合同就成立”這樣明確的詞語來表示,所謂“表明”並不是要有明確的詞語進行說明,而是整個要約的內容表明瞭這一點。

(四)要約的內容必須具備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這要求要約的內容必須是確定的和完整的。所謂確定的是要求必須明確清楚,不能模棱兩可、產生歧義。所謂完整的是要求要約的內容必須滿足構成一個合同所必備的條件,但並不要求一個要約事無鉅細、面面俱到。要約的效力在於,一經被受要約人承諾,合同即可成立。因此,如果一個訂約的建議含混不清、內容不具備一個合同的最根本的要素,是不能構成一個要約的。即使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也會因缺乏合同的主要條件而使合同無法成立。一項要約的內容可以很詳細,也可以較爲簡明,一般法律對此並無強制性要求。只要其內容具備使合同成立的基本條件,就可以作爲一項要約。合同的基本條件也沒有必要全部確定,只要能夠確定就可以。但究竟怎樣纔算具備了使合同成立的基本條件,如果法律有類似規定的要依據規定進行判斷,最重要的是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按照美國統一商法典的規定的做法,一個貨物買賣合同只要有標的和數量就是—個成立生效的合同。因爲價格、履行地點與時間可以事後確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4條中規定:“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並且表明發價人在得到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價。一個建議如果寫明貨物並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爲十分確定。”此條僅要求貨物是明確的,數量和價格只要能夠確定就可以,就算是滿足了要約的條件。

要約的四個要件中最重要的是兩個:一是內容具體確定;二是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本條規定了要約的三個要件。至於要約是否必須向特定人發出,在多數情況下是這樣的,但在某些特殊場合則有例外,如懸賞廣告,構成要約的商業廣告等,因此,對該條件未作規定。

什麼是要約?以及要約的構成條件是什麼,由此看出需要四個基本條件才能構成要約,一個公司如果想製作要約,這些基本知識是必須掌握的。如果大家還有什麼地方不清楚不瞭解的,可以去相關的法律部門或者相關機構諮詢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