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一、要約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要約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要約的構成要件如下:

1、要約人應是具有締約能力的特定人;

2、要約的內容須具體、確定;

3、要約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並表示要約人受其約束;

4、要約應以明示方式發出。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規定,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條規定,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二、要約的特點有什麼?

(一)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約的提出旨在與他人訂立合同,並且喚起相對人的承諾,所以要約人必須是訂立合同一方的當事人。由於要約人慾以訂立某種合同爲目的而發出某項要約,因此他應當具有訂立合同的行爲能力。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無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獨立實施某種行爲的限制行爲能力人發出欲訂立合同的要約,不應產生行爲人預期的效果。

(二)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目的。要約人發出要約的目的在於訂立合同,而這種訂約的意圖一定要由要約人透過其發出的要約充分表達出來,才能在受要約人承諾的情況下產生合同。

(三)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約合同的受約人發出。要約人向誰發出要約也就是希望與誰訂立合同,要約原則上是向特定的相對人來說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發出,此時應具有以下兩個條件:

1、必須明確表示其做出的建議是一向要約而不是要約邀請;

2、必須明確承擔向多人發送要約的責任,尤其是要約人發出要約後,必須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對人做出承諾以後履行合同的能力。

要約是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達,要約人發出要約時主要是爲了訂立合同,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約合同的受約人發出,必須能夠明確表達一方的要約,而不是表達要約邀請,能夠承擔向多數人發出要約的責任,上面提到的都是要約的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