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與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一、先來看看合同與協議的區別

協議與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1、雙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達成的一種契約。簡單地說,就是你情我願,然後我們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來,說明白,說清楚,那麼我們達成一致的這個事項就是協議,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2、一般來說,生效的合同和協議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沒有生效或因爲一些條件而失效。比如:合同或協議的一方是個7歲的小孩,這樣的合同就沒有效力。

3、需要公證的合同或協議只是把合同或協議的效力固定並強化,如果法律沒有要求,合同,協議的當事人也沒有約定,是不需要特別的公證的。 合同或協議一般兩份就夠了。合同當事人各持一份,如有第三份,很可能是給見證人或第三人,這個作用也是爲了強化合同或協議的效力,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

4、合同或協議一般只是名稱,叫法的不同。只要不違反法律和道德風俗,當事人可以任意約定合同或協議的名稱,內容,形式,都是有效的。

5、所謂協議是指有關國家、政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訂立的一種具有政治、經濟或其他關係的契約。協議,在其所表示的意義、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與合同是相同的。經濟合同和以經濟爲內容的協議,都可以稱爲契約,兩者都是確立當事人雙方法律關係的法律文書。

6、合同與協議雖然有其共同之處,但兩者也有其明顯區別。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並規定有違約責任;而協議的特點是沒有具體標的、簡單、概括、原則,不涉及違約責任。從其區別角度來說,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又是協議的具體化。

7、合同與協議是兩個既有共同點又有區別的概念,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並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爲合同,而是協議。

8、《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係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但根據邏輯學的原理,協議是合同的以種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協議,但並非所有的協議都是合同,所以說合同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

9、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而協議的特點是簡單、概括、原則。實踐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如合同,合同書,協議,協議書,名字並不重要,關鍵是看其內容。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看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並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爲合同,而是協議。

二、合同與協議的法律效力

合同與協議是同一概念,協議是人們一種習慣上的叫法,類似的提法還有契約,如房契、地契。

協議是合同的同義詞,但在法律規範上多用合同一詞。我國《民法典》上所說的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由此可見,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同樣具備上述特徵的協議就是合同。實踐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如合同,合同書,協議,協議書,備忘錄,名字並不重要,關鍵是看其內容。但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協議”是個特定的概念。

《民法典》對合同所作的定義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由此可見,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用來約定當事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同樣具備上述特徵的協議就是合同。

實踐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如合同,合同書,協議,協議書,備忘錄,名字並不重要,關鍵是看其內容。

以上就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與法律知識了。由此可知,其實協議一般來說就是合同,而協議與合同的區別,上文中也已經說明了。只要是條約正常的協議都是合同,而且兩者的法律效力都是一樣的。另外,合同也常常會有其他的叫法,這些的本質也都是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