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合同與協議的區別是什麼?

協議和合同的區別: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並規定有違約責任;而協議的特點是沒有具體標的、簡單、概括、原則,不涉及違約責任。具體的區別如下:

一般合同與協議的區別是什麼?

1、性質不同

合同雙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達成的一種契約.簡單地說,就是互利互惠,然後把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來,說明白,說清楚,而協議雙方在合作經營合同期間,如遇未盡事宜,經友好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可簽訂補充協議,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履行本協議時,如發生分歧,雙方儘量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依法解決。

2、效力不同

需要公證的協議只是把協議的效力固定並強化。而合同的當事人也沒有約定,是不需要特別的公證的。 合同或協議一般兩份就夠了。合同當事人各持一份,如有第三份,很可能是給見證人或第三人,這個作用也是爲了強化合同或協議的效力,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

3、法律效應不同

訂立協議書,其目的是爲了更好地從制度上乃至法律上,把雙方協議所承擔的責任固定下來。作爲一種能夠明確彼此權利與義務、具有約束力的憑證性文書,協議書對當事人雙方(或多方)都具有制約性,它能監督雙方信守諾言、約束輕率反悔行爲,它的作用,與合同基本相同。而籤合同目的爲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規定,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係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本編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同與協議是類似的,但是二者存在一定的區別。不要誤認了。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違反了合同是要承擔違約責任的,但是協議不存在違約責任這一問題,因此也就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