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保險合同糾紛?

在當下,買保險是再普通不過的一件事情了,相信大多數人都有過買保險的經歷。其實買保險無外乎個人的實際需要,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人爲了多賺錢而買了保險。我們知道,買保險需要簽署合同,但有時也會產生一些糾紛,那麼,如何避免保險合同糾紛?下文是對這一問題的解答。

如何避免保險合同糾紛?

如何避免保險合同糾紛?

一、獨立挑選保險產品

決定買保險之前,先要搞清楚自己爲什麼要買這份保險。很多市民在挑選保險產品時過多地依賴代理人推薦,其實買保險與買其它商品一樣,都要根據自己的實際需求來選。代理人的意見、方案只能起到推薦作用,每個家庭對保險的需求都不一樣,有的希望增加人身保障,有的則是爲了轉嫁財務風險,也有想透過保險做理財投資的,不同需求搭配不同保險。親朋好友的保險可以起參考作用,但在實際購買時要切實考慮自己家庭的經濟情況、年齡結構、風險偏好等因素。

二、瞭解保險的基本功能

時下保險理財盛行,很多人產生了“買保險就是爲了多賺錢”的想法。爲了迎合市民的這一心理,保險代理人上門兜售保險時着重宣傳的是分紅功能;銀行櫃面上代銷的保險打出的廣告是“回報能有多高”;在保險公司主推的產品中,幾乎都帶有分紅性質,諸如此類的宣傳誤導了不少市民,讓大家覺得買保險就是爲了多賺錢。

其實保險最基本的功能是保障,投資理財只是保險的附加功能。對於保險最樸素的解釋是:人人爲我,我爲人人。即人人拿出一小部分財富彙集成大經費,一旦個別社會成員發生意外就可以動用這筆愛心基金。市民買保險其實是用少量的錢轉嫁自己和家庭的風險,不要因爲繳了保險費沒有得到經濟回報就認爲很吃虧。

三、應該如實告知別隱瞞

據粗略統計,目前80%以上的保險拒賠案是由於客戶在投保時沒有“如實告知”引起的。保險合同有個重要原則,就是“如實告知”義務,市民投保時一個小小的“隱瞞”,就會失去日後索賠的權利。

特別需要提醒的是,很多保戶認爲自己口頭告知過就可以了,業務員說在保單上可不填就不填,結果理賠時被指控“隱瞞”病情,保戶覺得冤枉卻無據反駁,最後只好被拒賠。要知道“如實告知”義務已經以法律形式被固定下來,任何人都不能豁免投保人不履行該義務。所以投保人一定要在合同上填明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否則保險公司可以以“隱瞞”病情爲由拒賠。

還有的“機動車輛保險”要求車主變更要及時更改,否則合同視爲無效。還有的機動車投保時沒有如實告知是營運車輛,出險後造成理賠糾紛,因爲營運車輛的保費與私用車輛的保費是不一樣的。

四、理解保險合同的立法本意

保單不能代簽名最主要是針對以死亡爲保險責任的人壽保險。這項規定的立法本意是爲了防止投保人爲經濟利益惡意傷害被保險人,因而一定要被保險人的親筆簽名。保險不能代簽名,是保險常識,但有的分紅險在簽訂合同時,有的保險代理人對簽名要求不嚴格,就容易發生理賠糾紛。有些市民購買的分紅險業績不佳,想要全額退保,便以自己的保單是代簽名爲由認爲保險合同不成立,要求撤銷所購買的保險產品,這種想法是錯誤的,也不會被保險公司接受。

五、弄清保險條款的專用術語

由於市民的保險專業知識還比較匱乏,對保險條款中的某些專用術語往往會“想當然”地去理解。以保戶繳費滿兩年退保時保險公司應給付現金價值爲例,很多人從字面上理解以爲現金價值就是自己所繳的保費。但事實上,客戶退保時的現金價值是所繳保費扣除風險保費、儲蓄金保費後的剩餘部分。一般第三年退保的客戶大約只能領到所繳保費的二分之一左右,但這一點讓不明就裏的老百姓倍感“上當”,導致很多糾紛。

小編已在文中進行了詳細的介紹,所以在此就不贅述了。通常而言,我們有買保險的意願,都是由於個人的需要,纔會多關注一些,畢竟保險對我們是有很大的用處的。基於此,我們就更應該多學習,多問問,以免在簽訂合同時,因瞭解的不多,而發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