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地避免定金合同糾紛?

一、如何有效地避免定金合同糾紛?

如何有效地避免定金合同糾紛?

1、定金在簽定合同前收取不平等

定金的主要功能履行合同和證明合同,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定金是在合同簽定後才收取的。但時下的購房定金,卻是在正式的商品買賣合同簽訂之前繳交的,反而成了合同簽訂和成立的前提條件。

就一般商事合同來說,由於交易雙方對資訊的掌握是基本均等的,因此,一般商事合同在訂約前收取定金有其合理性基礎,但是,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很難做到消費者與開發商交易資訊的均等,消費者大多都是在不瞭解房屋全面資訊的情況下完成購房程序,定金的存在更使消費者選擇的餘地變小,因此,儘管開發商存在非根本性違約的情形,消費者仍然不得不接受不公平的交易,其權益有無保證是建立在開發商的良心之上。因此,定金的收取是有失公平合理的。

2、定金該收但要有預售證

拿購房定金來說,購房定金是屬於我國擔保法中的“立約定金”,其功能是督促合同的簽訂,因此它的存在是合法的。在交納定金後雙方都要按照合同的規定來執行,作爲發展商一定要具備了預售證纔可收取定金,否則,收取的定金不具有法律的效力。對於交納定金應該製作一個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如規定一定的期限,超過期限則發展商不再歸還購房者定金,因爲發展商在等待購房者認購過程中也付出了一定的成本。

3、當事人就定金擔保的內容達成合意。合意即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意思一致,是合同成立的必經程序,任何合同都要經過要約和承諾的過程。但是由於定金擔保合同是從合同,主合同當事人與定金合同的當事人完全相同,因此準確地確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主合同的內容還是定金合同的內容,十分重要。否則,僅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由一方當事人向對方預先交付一定的金錢,很難確定其性質是預付款還是定金。在定金合同採取主合同的部分條款的形式出現的時候,這個問題尤其重要。此時,雖然定金合同在表面上看是主合同的一個部分,但是實質上定金合同的內容是獨立於主合同內容的,兩者之間不能相互代替。

當事人在訂立定金合同的時候,應當明確“定金”的字樣,用語要規範,否則不能發生定金的法律效力。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4、採取書面的形式。定金擔保合同是要式合同,法律要求訂立定金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定金合同的目的在於設定定金擔保,定金擔保的設定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即用書面形式訂立定金合同。

5、定金擔保合同應當記載清楚依法律規定應當記載的內容。如定金的性質、數額、交付期限等等。

一般來說,在合同之中確定好定金是爲了保證雙方不會對該合同進行相關的違約。如果爲了防止發生,解除合同之後會有定金相關的糾紛的話,首先雙方一定要確定好雙方不會互相解約或者是違反合同中的相關規定。其次,在進行簽訂合同的時候,最好確定好雙方的違約事宜,以及定金是否會退還必須在事先進行說明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