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隨義務與合同解除的關係是什麼?

一、 附隨義務與合同解除的關係是什麼?

附隨義務與合同解除的關係是什麼?

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仍然對對方負有法定的附隨義務,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也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二、附隨義務的內容

我國《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1.通知義務 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是債務人負有對有關債權人利益的事項的通告使其知曉的義務。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實現,需要當事人通力配合,其中需要雙方互通資訊的情形,多有所在。如果依據誠信原則,當事人應當主動地通知對方,此時便可認爲有通知義務存在。

2.協助義務 協助義務又稱爲協作義務是合同當事人應互爲對方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提供照顧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圓滿實現。它要求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承擔協力義務;在履約中,當事人應當顧及另一方及其標的物的狀況,最大限度地運用其能力和一切可以運用的手段實現對方的正當願望,以利於合同的適當履行。合同關係終止後,當事人應當協助對方處理與合同相關的事務。

3.保密義務 保密義務是指當事人一方對於知曉的對方的商業祕密或要求保密的資訊、事項不得對第三人泄露。《合同法》第43條對此作了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

附隨義務雖然在勞動合同中並不一定有明確的規定,但對於相關責任的承擔也是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認定的,如果一方因違反了附隨義務而造成了對方權益的侵害的,那麼也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