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有什麼區別

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都屬於刑事犯罪,但是從名稱也可以看出二者是有所區別的,那麼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有什麼區別呢?本站小編整理了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法律知識,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有什麼區別

合同詐騙罪與普通詐騙罪區別

合同詐騙罪和普通詐騙罪在犯罪的主觀方面都必須是故意,過失不構成犯罪。但是,合同詐騙犯罪的行爲人主觀故意產生的時間卻有着不同於普通詐騙罪的特殊之處:合同詐騙故意產生的時間既可能是行爲人實施行爲的最初,也可能產生在其他合法行爲進行的過程中。換句話說,可以是行爲人在簽訂合同之初就已經產生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也可以是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由於各方面的原因使行爲人萌生了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故意。後一種情況是合同詐騙犯罪尤爲突出的一個特徵,並且其表現方式和手段多種多樣,具有極強的隱蔽性,對偵查取證的要求極爲細緻、嚴格;而普通詐騙犯罪的犯罪故意均產生於行爲之初,其犯罪的臨界點都發生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詐騙手段實施之前。也就是說行爲人往往是在產生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犯罪故意之後,才進一步的透過種種詐騙手段將本身的意圖付諸於實施。這與合同詐騙前一種情況有着相似之處。

其次,從行爲人作案時所利用的合同這一客觀表現形式來做一下區分。合同詐騙與普通詐騙行爲人作案時客觀表現形式的差別關鍵在於是否利用合同進行了詐騙。雖然說所有利用合同進行的詐騙不可能都定性爲合同詐騙。但是,不容置疑所有合同詐騙都是利用合同進行的,而且合同詐騙中所涉及的合同必須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客觀存在。那種行爲人單方面僞造合同文字獲取他人信任,藉以騙取財物的行爲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只能看作是普通詐騙中不同作案方式、手段中的一種。也就是說,合同詐騙行爲人在進行詐騙行爲時,必須與受害人之間有一個真實的合同協議內容存在,且不管這基中詐騙一方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成分有多大。該合同恰恰是詐騙犯罪的有力佐證。一講到這裏,有一點實踐中尤其值得注意,那就是我國現行《民法典》允許合同以書面、口頭或其他像電子數據交換載體等的形式存在。這裏的口頭表現形式使很多偵查人員在斷定案件性質時無法正確認識。其實,合同雙方當事人就交易事項達成共識之後,有沒有書面的表現形式是一樣的,只要是交易行爲客觀發生,雙方也確實就交易事項進行了磋商並達成一致,這期間發生的詐騙行爲,即便是口頭協議同樣也構成合同詐騙。另外,合同詐騙犯罪中的合同,本文以爲從其侵害的客體性質並結合立法目的來看應當是指雙務有償合同。就單務合同、無償合同像贈與合同、自然人之間的無償借貸合同、無償保管合同等,產生的詐騙行爲應歸屬於普通詐騙之列。即行爲人雖然利用了一定的合同形式,但該合同在當時的條件、環境下,不具有規範、影響市場行爲的性質。就好比行爲人寫下借條(合同)。騙取對方一定數額的金錢後揮霍一空而不予償還或說外逃的,就不可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歸結起來講,行爲人必須利用了能夠體現各種市場交易行爲的合同進行詐騙,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特徵。

最後,“合同詐騙與普通詐騙的又一區別即犯罪主體,合同詐騙的犯罪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而普通詐騙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單位。

綜上所述,我們在判定行爲人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究竟應定性爲合同詐騙還是普通詐騙的時候,應從以下三個方面人手:先看行爲主體,凡主體是單位的,就不可能是普通詐騙;再看合同的性質,涉案合同屬雙務有償合同的,訂合同詐騙,行爲人單方面僞造合同或者是單務、無償合同的定普通詐騙;最後,看行爲人詐騙的主觀故意產生時間,合同詐騙行爲人產生詐騙的故意可以是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普通詐騙則不能。

由上文可知,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的區別有:合同詐騙故意產生的時間既可能是行爲人實施行爲的最初,也可能產生在其他合法行爲進行的過程中,而普通詐騙犯罪的犯罪故意均產生於行爲之初;從行爲人作案時所利用的合同這一客觀表現形式也有區別;合同詐騙與普通詐騙的又一區別即犯罪主體,合同詐騙的犯罪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