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X、陸X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福建省進階人民法民事裁定書

何X、陸X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2018)閩民申179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何XX,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蓬溪縣XX,現住四川省成都市雙流區。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陸XX,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海門市。

委託訴訟代理人:林XX,福建同英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支森,福建同英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石XX,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侗族,住貴州省黎平縣。

委託訴訟代理人:林XX,福建同英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支森,福建同英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何XX因與被申請人陸XX、石XX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閩08民終100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何XX申請再審稱,本案二審中,何XX接到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電話,通知開庭。但在何XX告知地址後,沒有收到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傳票,該院即作出缺席判決。本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十項規定的再審事由,請求予以再審。

陸XX、石XX提交意見稱,二審法院按照何XX確認的送達地址和戶籍所在地郵寄送達開庭傳票等材料,何XX拒收,因此不存在沒有送達。何XX申請再審不符合法律規定,應駁回其再審申請。

本院經審查認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十)項的再審事由是“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經查,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7月20日受理本案。何XX在上訴狀中提供的地址是:四川省蓬溪縣XX。此亦是何XX居民身份證的住址。何XX於2016年5月3日在一審中確認的送達地址是:新羅區北環東路社興中華XX。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8月18日分別向新羅區北環東路社興中華XX、四川省蓬溪縣XX送達傳票、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廉政監督卡。送達新羅區北環東路社興中華XX地址的法院專遞詳情單顯示未妥投及退件原因記載“電話長期無人接聽”“拒收”,在收件人或代收人簽名處爲“林XX”。送達四川省蓬溪縣XX地址的法院專遞改退批條記載“本人拒收”。之後,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將判決書送達四川省蓬溪縣XX地址的法院專遞改退批條記載亦爲本人拒收。將判決書送達新羅區北環東路社興中華XX地址的法院專遞詳情單未妥投及退件原因記載“收件地址無此人”“收件地址有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提起上訴、申請再審、申請執行時未書面變更送達地址的,其在第一審程序中確認的送達地址可以作爲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執行程序的送達地址”,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僅向何XX一審確認的送達地址寄送傳票,亦向其上訴狀載明的地址寄送了傳票,本案傳票應視爲已經依法送達。何XX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二審法院依法缺席審理並判決,程序合法。

綜上,何XX的再審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何XX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劉炳榮

審 判 員  朱宏海

代理審判員  蔡素潔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XX

書記員王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