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風險點有哪些?

租賃合同風險點有哪些

租賃合同風險點有哪些?

租賃合同的風險點有:租賃房屋的概況、租期約定、租金以及支付方式、房屋維修問題、房屋現狀及現有設施設備和違約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條規定:“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租賃合同的風險點是要注意這些的:

1、租賃房屋的概況

房屋的地理位置是很重要的,還有房屋是否有抵押,承租人是要知道的。還有房東是否擁有房屋的所有權,房東沒有所有權的話,容易發現糾紛,然後房屋被人民法院查封后,承租人就不能再繼續居住了。

2、租期約定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在約定租期時,要注意不要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的部分是無效的,因此在簽訂租賃合同時,雙方都要注意合同的期限。

3、租金以及支付方式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條 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租金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限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租金以及支付方式是要在合同中約定的,不然雙方會對租金和支付的方式產生糾紛的。

4、房屋維修問題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一般是由出租人進行維修的,出租人不想維修的,可以約定由承租人進行維修。

5、房屋現狀及現有設施設備

雙方當事人應當對房屋的現狀、裝修情況、水電費、物業費等費用的繳納情況作出明確說明,還有建議對房屋現有設施設備進行登記,註明數量、品牌、規格型號等內容,由雙方確認並確認。

6、違約責任

雙方既然簽訂了合同,就會有違約問題的,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的,這樣在發生違約時,可以直接按照合同的約定,來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租賃合同的風險點還是挺多的,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是時,應當注意的。只要大家在簽訂合同時,規避好這些風險點,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就不會產生很多糾紛的,對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是有好處的,雙方也都會樂意規避這些風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