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居間人更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
買賣合同不是與居間人簽訂的,所以居間人名稱變更的,不會影響買賣合同的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條【當事人變化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第五百九十五條【買賣合同定義】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一條【中介合同定義】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二、居間人有哪些
主要義務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在民法理論上,居間合同又稱爲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務合同。
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一方爲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訂約機會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爲委託人。
1、報告訂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的義務。
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2、忠實義務。
居間人應當如實報告訂立合同的有關事項和其他有關資訊。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負擔居間費用的義務。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買賣合同不是和居間人簽訂的,所以居間人名稱變更,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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