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可附條件的種類有什麼
可附條件的種類有下列四類:
一、延緩條件。延緩條件是指以其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發生的條件。
二、解除條件。解除條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終止決定於所附條件的成就。
三、肯定條件。肯定條件是指以發生某種客觀事實爲附條件的內容,故又稱積極條件。
四、否定條件。否定條件是指以不發生某種客觀事實爲其條件的內容,故又稱消極條件。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爲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二、有效的合同應該具備什麼條件
合同生效應當具備以下要件: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以及締約能力,才能成爲合格的合同主體。若主體不合格,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行爲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意思。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主要包括兩層含義:
一是合同的內容合法,即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及其指向的對象即標的等,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
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當事人締約的原因合法,並且是直接的內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達到非法目的等規避法律的事實。
(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所謂形式要件。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三、合同成立要具備的條件有什麼
合同成立必須具備的條件如下:
(一)當事人必須在自願和真實的基礎上達成協議。
(二)當事人應具有相應的行爲能力。
(三)合同的標的和內容都必須合法。
(四)必須是互爲有償的。
(五)合同的形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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