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哪些屬於行紀合同

一、現實中哪些屬於行紀合同

現實中哪些屬於行紀合同

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屬於行紀合同。

行紀合同與大家的生活可能並不密切,一般來說,只有做貿易活動的,纔可能會接觸到行紀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一條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二、居間合同與行紀合同有什麼區別

(一)辦理事務的範圍不同。在我國行紀業務主要包括辦理購銷貨物、寄售商品和有價證券的買賣等業務,行紀行爲屬於動產和有價證券買賣等商事行爲。居間的業務範圍較廣,除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項以及國家管理的未允許放開市場經營的重要生產資料和部分生活資料以外,均可以進行居間服務。關於婚姻中介,婚姻關係不能簡單地理解爲一種合同關係,因而婚姻介紹不屬於居間的業務範圍,應由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調整。

(二)合同的標的不同。所謂標的即合同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行紀合同中行紀人爲委託人提供的服務不是一般的勞務,而是行紀人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爲一定的法律行爲,該法律行爲的實施是委託人與行紀人訂立行紀合同的目的所在,故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爲委託人進行一定的法律行爲。居間合同的標的是居間人爲委託人進行一定的事實行爲,居間人爲委託人提供特定的勞務即報告訂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居間人所辦理的事務本身並不具有法律意義,而行紀合同中行紀人受託的事務是法律行爲,這正是行紀合同與居間合同本質上的區別。

(三)與第三人的關係不同。行紀人與第三人的合同關係相對於行紀合同本身來說是外部法律關係,根據合同的相對性規則,行紀人與第三人的合同關係只能發生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即發生在行紀人和第三人之間。居間合同中,無論是指示居間還是媒介居間,居間人並不參與委託人與第三人的合同關係,其在交易中僅是一箇中介人,既不爲交易的當事人一方或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參與交易雙方的談判,在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上並不體現居間人的意見,合同的權利義務在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設定、產生。

行紀合同只有在雙方的意思表示同意的情況下才能成立。不需要一方實際履行義務,也不需要有特殊的形式。因此,這是一個承諾,而不是合同。在行紀合同中,有爲委託人辦理交易的義務,委託人有支付報酬的義務。向經紀服務行業提供報酬,因此行紀合同是雙向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