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辯權解除合同是否可以?

一、先履行抗辯權解除合同是否可以

先履行抗辯權解除合同是否可以?

不可以用先履行抗辯權解除合同。首先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一方當事人有法定理由的,也可以解除合同。然後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這個先履行抗辯權跟解除合同是不同的東西,他們之間只是有一定聯繫而已,畢竟先履行的一方一直不履行合同義務,這個時候就出現了法定解除合同的理由,後履行的一方就可以解除合同。

二、解除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1、遲延履行。

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象。它作爲合同解除的條件,因合同的性質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

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上不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後履行,也不至於使合同目的落空。在這種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債權人立即解除合同,而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他規定一個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上特別重要,債務人不於此期內履行,就達不到合同目的。在這種情況下,債務人未在履行期限內履行的,債權人可以不經催告而徑直解除合同。

2、拒絕履行,又稱毀約。

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卻不法地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拒絕履行一般表現爲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其債務,有時也以其行爲表示不履行債務的意思,如債務人將應交付的特定的買賣物又轉賣他人。它作爲合同解除的條件,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爲違法,三是有履行能力。

3、不完全履行。

是指債務人雖然以適當履行的意思進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不完全履行可分爲量的不完全履行和質的不完全履行。債務人以適當履行的意思提供標的物,而標的物的數量有所短缺的,屬於量的不完全履行。它可以由債務人補充履行,使之符合合同目的,但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債務人不進行補充履行,或者補充履行也不能達到合同目的,債權人就有權解除合同。

債務人以適當履行的意思提供標的物,但標的物在品種、規格、型號等質量方面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或者標的物有隱蔽缺陷;或者提供的勞務達不到合同規定的水平等,都屬於質的不完全履行。在此場合,應多給債務人一定的寬限期,使之消除缺陷或另行給付。如果在此期限內未能消除缺陷或另行給付,解除權產生,債權人可解除合同。

4、債務人的過錯。

自始不能履行爲合同的無效原因,嗣後不能履行是合同解除的條件。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爲合同解除的條件,債務人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亦應如此。

解除合同是屬於雙方當事人所擁有的權利,如果要解除合同一定要與對方協商好,不能先履行抗辯權來解除合同,這會很容易造成對方的利益受到損失,所以,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需要註明清楚,只要合同的條款表達出雙方的真實意思,而且也不違背法律的規定,就可以受到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