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四種效力情形分別是什麼

合同的四種效力情形分別是什麼

一、合同的四種效力情形分別是什麼

合同效力可以分爲四類,包括有效合同,即不違背國家的法律強制性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合同、無效合同(這裏所說的無效是指合同確定的、自始的、永久的無效)、效力待定的合同以及可撤銷的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合同效力終止的情況有幾種

1、自然終止

自然終止是指因保險合同期限屆滿而終止。這是保險合同終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

2、因保險人完全履行賠償或給付義務而終止

這一情況是指保險人已經履行賠償或給付全部保險金義務後,如無特別約定,保險合同即告終止,即使保險期限尚未屆滿,合同也告終止。

3、因合同主體行使合同終止權而終止

這一情況是指合同主體在合同履行期間,遇有某種特定情況,行使終止合同的權利而使合同終止,而無須徵得對方的同意。

4、因保險標的全部滅失而終止

這一情況是指由於非保險事故發生,造成保險標的滅失,保險標的實際已不存在,保險合同自然終止。如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被保險人因疾病而死亡,就屬於這種情況。

5、因解除而終止

解除終止是指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尚未屆滿前,合同一方當事人依照法律或約定解除原有的法律關係,提前終止保險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爲。

合同生效是以合同成立爲前提的。即合同不成立就不可能生效,反之一個合同生效了,就意味着已經成立。不過,在合同成立之後,不一定就生效。成立的合同要生效,需要符合《民法典》等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否則即使合同成立了也會因爲不滿足法定要件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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