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賣合同和行紀合同有哪些區別?
買賣合同與行紀合同相對容易區分。買賣合同是轉移財產權利的合同,行紀合同是提供勞務的合同。行紀合同的本質,是一種特殊的委託合同。我國目前比較常見的行紀合同有以下幾種:
(1)代銷、代購或者寄售合同;
(2)證券經紀行爲;
(3)期貨經濟行爲;
(4)委託拍賣行爲,也就是拍賣公司和貨主、物主之間的關係。拍賣公司與競買成功的人是買賣合同關係。
買賣合同: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並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法。例如:從某商初購買了一件上品,這種行爲之間是買賣合同。
行紀合同: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以自己名義爲他人從事貿易活動的一方爲行紀人,委託行紀人爲自己從事貿易活動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爲委託人。例如:委託第三人把自己的產品放在第三人的平臺上賣,然後向第三人支付報酬所成立的合同就爲行紀合同。
二、行紀合同和信託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1)前者爲合同關係,後者爲財產管理關係。英美法上的信託類似於大陸法中的某些他物權制度。
(2)前者的當事人爲行紀人與委託人,後者的當事人則有信託人、受託人和信託受益人三方。
(3)前者中不以交付財產爲成立要件,並且委託人的財產所得利益歸委託人享有;而後者則須以財產交付給受託人爲成立要件,且取得該財產利益的是受益人而非財產授予人。
(4)二者的法律責任不同。違反行紀合同,主要承擔違約責任;而在英美法的信託制度中則有完全不同於合同責任的信託責任。
行紀合同和買賣合同在本質上存在差異,行紀合同主要是合同關係,但信託合同主要是財產管理關係,行紀合同的主體有兩方面,一個是行紀人,一個是委託人;但信託合同的主體有三方面,一個是信託人,一個是受託人,還有一個是信託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