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清償順序的規定怎樣的

1、優先債權爲第一清償順序。所謂優先債權,是指債權人在遺產上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情形的債權。享有這種權利的人爲優先權人。優先權人的此種優先債權的效力不應當受遺產繼承的任何影響。它應當先於普通債權而得到清償。但是,享有這種特別擔保的優先權人也不是對遺產全部均享有優先清償的權利,倘若在供擔保之物或權利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則其不足的部分,仍然應當與普通債權處於同一清償順序而受清償。

債權清償順序的規定怎樣的

2、普通債權爲第二清償順序。普通債權是相對於優先債權而言的。在繼承債務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償優先債權。優先債權清償完畢以後,再清償普通債權。對於普通債權的清償應以繼承人已經知道的(包括債權人已經報明的)爲限。繼承人無從知道的債權當然也就無法清償。對於尚未到清償期的債務,也應當在遺產債務清償時一併清償,以避免延緩整個遺產債務清償的進行。對於那些附有條件而條件尚未成就的債權的清償問題,情況較爲複雜,不可一概而論,應由繼承人和債權人互相協商,或請求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酌情估價處理或請鑑定人評定數額。

如果被繼承人的遺產在清償了優先債權以後,不夠清償已知的普通債權,則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對於各項普通債權按其數額的比例計算,分別予以償還。

3、交付遺贈爲第三順序。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這就是說,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在先,交付遺贈在後。在優先債權和普通債權清償完畢以後,遺產尚有剩餘的才能開始遺贈的交付。

此外,在被繼承人的優先債權、普通債權清償完畢和遺贈交付以後,如果還有剩餘遺產,則應當由繼承人繼承。

債務人到期無法償還自己的債務,爲了解決這種債務危機,債務人可以找親戚和朋友來代替自己償還債務,這種行爲法律上稱之爲代爲清償債務。但是代爲清償債務也是需要符合一定條件的,作爲代爲清償的第三人必須有爲債務人清償的意願纔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