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得利益賠償規則有哪些?

一、可得利益賠償規則有哪些?

可得利益賠償規則有哪些?

可得利益損失賠償有約定賠償和法定賠償之分。所謂約定賠償,是指在違約行爲發生後,按照當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的損失賠償計算方法,來計算損失賠償額。所謂法定賠償,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事先就損失賠償作出約定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確定損失賠償額。約定賠償優先於法定賠償。由於約定賠償較爲簡單,以下內容僅涉及法定賠償。

可得利益損失的分類是爲了更好的界定在雙方就違約責任中已約定預期可得利益損失,而一方預期出現或者已經出現觸發違約條款的行爲時,守約方主張可得利益損失的規範性,避免同類案件中出現各式各樣的可得利益損失的訴求。而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也列舉了三種損失類型的範例:

1. 生產設備和原材料等買賣合同違約中,因出賣人違約而造成買受人的可得利益損失通常屬於生產利潤損失。

2. 承包經營、租賃經營合同以及提供服務或勞務的合同中,因一方違約造成的可得利益損失通常屬於經營利潤損失。

3.先後系列買賣合同中,因原合同出賣方違約而造成其後的轉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損失通常屬於轉售利潤損失。

二、確定可得利益的方法有哪些?

第一種爲對比法,又稱差別法。即依照通常方法比照受害人相同條件下所獲取的利益來確定應賠償的可得利益損失。如以受害人在上一年或上一月的利潤,以同類企業在某個時期獲得的平均利潤,以某項設備投入正常運營時所獲得的利益等作爲參照標準來確定可得利益的損失。

這種方法適用於那些能獲得比較穩定的財產收益的情況。運用此種方法的關鍵在於確定參照對象,確定參照對象應注意與受害人的相似性,參照對象與受害人情況越相似,則可得利益損失的計算越精確。

第二種方法爲估算法,是指人民法院在難以確定損失數額或者難以準確地確定可得利益的損失數額時,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責令違約方支付一個大致相當的賠償數額。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受害人請求賠償的數額爲基礎,根據違約方提出抗辯所依據的證據,根據公平責任原則確定具體數額。

第三種方法爲約定法,人民法院可根據當事人事先約定的可得利益數額來確定。

三、可得利益的認定、計算標準是怎樣的?

司法實踐在計算和認定可得利益損失時,一般會綜合運用可預見規則、減損規則、損益相抵規則以及過失相抵規則等。從非違約方主張的可得利益賠償總額中扣除違約方不可預見的損失、非違約方不當擴大的損失、非違約方因違約獲得的利益、非違約方亦有過失所造成的損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簡言之,可得利益損失賠償額=可得利益損失總額-不可預見的損失-不當擴大的損失-非違約方自己過錯造成的損失-非違約方因違約獲得的利益-必要的成本。

但是,如果糾紛屬於商家對消費者的欺詐經營,當事人就損害賠償約定了計算方法以及因違約導致人身傷亡、精神損害等情形的,不宜適用上述的可得利益損失賠償規則。

所以一旦發生了可得利益的損失,如果在合同中有約定賠償的具體數額或者計算方法,都會按照約定賠償來進行賠償,約定賠償通常是高於法定賠償的。但是如果在原來的合同中,沒有寫清楚約定賠償的計算方法,那麼雙方當事人就走法律的途徑來依照法定賠償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