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丟失怎麼處理

一、解除勞動合同丟失怎麼處理

解除勞動合同丟失怎麼處理

一般勞動合同法一式三份,由本人、用人單位和勞動部門各儲存一份。如果儲存的一份丟失,可以到用人單位複印他們儲存的一份,然後加蓋印章,標註複印件來源即可。勞動者欲要解除勞動合同,辦理離職手續通常情況下是不需要勞動合同的,若單位非要提供勞動合同,因爲勞動合同是當事人與公司各執一份,當事人完全可以向公司的人事部門要求其出示另外一份存檔的勞動合同。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經用人單位同意後辦理好相關的工作交接才能離職,否則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約行爲,要支付用人單位一定的補償金做爲代價。但前提是勞動者勞動合同沒有到期,如果勞動合同已經到期,當事人就可以無所顧及的走人了。

二、無故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到期之前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對於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問題,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需注意:

(1)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按照現有的法律規定在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規定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2)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法律規定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3)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三、辭退賠償金的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企業不能無故解僱員工,如果員工有繼續工作的意向,則必須讓員工繼續工作。若員工無繼續工作的意向,則需要根據相關法律制定的解聘金額發放的標準提供補償金。工作年限滿六個月至一年的,可以取得一個月工資的辭退賠償金。如果不滿六個月的,可以獲得半個月工資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