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丟失了怎麼辦?

解除勞動合同丟失了怎麼辦?

一、解除勞動合同丟失了怎麼辦?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丟了,勞動者可以到原用人單位請他們幫忙重新出具一份,通常情況下,通常用人單位會給勞動者辦理的。需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如果是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原勞動合同文字丟失,通常可以憑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可以佐證相關事宜,確實需要勞動合同文字,也可以到原用人單位,請其將公司儲存的那一份取出來複印一份,加蓋公章即可。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格式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茲有本單位職工 ,性別 ,身份證號碼

勞動合同類型爲 ,(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爲期限勞動合同),工作崗位爲 ,勞動合同起止時間爲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起於 年 月 日,共 年 個月。因(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2) ,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條第 款第 項規定,本單位於 年 月 日終止(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注:本證明書一式四份,原合同雙方當事人、失業保險機構、社保經辦機構各一份。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後,一般應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以便於勞動者在新的用人單位辦理社保等關係接入時提交使用,如果丟失了,則需要重新開具,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原用人單位應當對相關材料進行儲存,避免出現丟失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