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購銷合同糾紛如何約定管轄地
購銷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出現糾紛時管轄的法院,當事人可以約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等地作爲管轄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協議管轄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採購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1、協商解決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了糾紛,首先應按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加以解決。
既不應採取消極拖延的辦法,也不應採取扣發貨物或拒付貨款的辦法自行行使法律處分權,因爲這兩種做法都無助於問題的解決。
按照法律規定,應該首先透過協商解決糾紛。
2、仲裁解決仲裁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發生爭執,協商不成時,根據有關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的協議,由一定的機構以中間人或第三者的身份,對雙方發生的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和義務上作出裁決。
用仲裁的方法解決合同糾紛是常用的一種方式。
3、訴訟解決當發生合同糾紛後,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透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
近幾年來,隨着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以及法律知識的普及,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提高,企業透過訴訟來解決合同糾紛的也越來越多。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簽訂購銷合同後,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出現糾紛時管轄的法院,當事人可以約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等地作爲管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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