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攬合同是否享有優先受償
根據民法典規定,對於承攬合同是不享有優先受償的,一般對擔保財產才能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二、承攬合同主要內容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規定,承攬合同主要內容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條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承攬合同是一種完成工作成果性質的合同,主要條款需要註明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等內容,它是不具有擔保物權的性質,所以不具有優先受償性,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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