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勞動合同條例總則是有什麼條款?

第一條 爲了調整勞動關係,維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安徽省勞動合同條例總則是有什麼條款?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或者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進行監督管理。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工作。

第六條 工會應當依法爲勞動者提供勞動合同方面的指導、幫助,對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有權要求其處理。

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等社會團體和羣衆團體應當督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

第七條勞動合同訂立前,勞動者有權瞭解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說明,並提供相關資料。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及其他危害的崗位,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應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居民身份、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工作經歷等情況,並提供相關資料。

第八條 勞動合同文字,可以由用人單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擬定。提倡使用勞動合同規範文字。

勞動合同應當用中文書寫,需要時也可以同時用外文書寫。勞動合同的外文文字和中文文字不一致的,以中文文字爲準。勞動合同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代理人簽字、蓋章,註明日期。勞動合同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執一份。

第九條 用人單位不得強制勞動者集資、入股,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作擔保,不得扣押勞動者的證件,不得收取培訓費、工裝費等其他費用。

在安徽省適合本省的勞動合同與國家頒佈的勞動合同是有所不同的,總則上出現的條例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從而制定的權益,適用本條例的羣體,此勞動合同的作用等一系列的條款,對於簽訂此合同,要求社會團體和羣衆團體督促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