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續鑑公司有補嘗嗎?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了是有補償金的。

合同到期不續鑑公司有補嘗嗎?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及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之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後,如公司不同意與續簽勞動合同,可要求公司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之規定,如在公司工作11年11個月,公司應支付相當於12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