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

一、合同到期不續簽補償的相關內容

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

1、不續簽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在合同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提前30日通知單位。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終止。之後辦理工作交接,結算工資,即可領取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合同如何視爲繼續履行

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辦理續訂手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繼續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爲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

3、失業保障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爲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勞動者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領取失業保障金。

4、是否續簽的通知時間

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到期不續簽的通知時間,而用人單位通知有延遲,那麼用人單位視爲違約,應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代通金),一般是一個月工資。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那用人單位可以不提前通知,因爲法律並沒有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前雙方必須提前通知。

5、降薪續約的補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不續約或者要降薪續約而勞動者不續約,同樣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舉報,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二、相關法條——《勞動合同法》

1、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由以上內容我們知道了,對於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這一問題的答案,即在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薪資的經濟補償金。而各省市的具體實施情況或有不同,這以相關部門所發規定爲準。除此之外,勞動合同中關於賠償金的特別條例也會作爲賠償金具體支付情況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