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標明違約算違約嗎?

一、合同未標明違約算違約嗎?

合同未標明違約算違約嗎?

1、合同未標明違約不一定算違約,具體是否違約,與在合同有效期間,一方、或者是雙方合同當事人是否實施了違約行爲有關。如果違約情形存在,那麼就算違約。

2、違約金金額及計算方法等均由合同簽訂雙方約定;在合同中存在違約金條款,卻在合同沒寫違約金金額的,需要依據違約金具體條款協商確定;沒有違約金條款的,在證明存在損失的情況下,也可要求相應的賠償。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三條【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四條【損害賠償範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合同解除能不能要違約責任?

1、合同解除不一定能要違約責任,具體在合同解除時一方當事人是否需要履行違約責任,可以結合以下的法律條款來確定: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2、合同解除的方法包括協商解除、法定解除。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公民、單位在協商擬定合同的時候,可能會在合同之中約定違約方需要承擔的違約責任,也有可能並沒有約定,不管是否有明確的約定,一方、或者是雙方合同當事人都有可能會違反合同的約定,一旦違約情形發生,違約的一方都有可能需要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