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款違約金調低可以嗎?

一、購房款違約金調低可以嗎?

購房款違約金調低可以嗎?

購房款違約金可以適當調低,調整的依據是以實際損失爲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

房屋差價可以作爲非違約方的損失,由違約方予以賠償,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意見認爲,由於出賣人拒絕履行合同,導致買受人需要另行購買相類似的房屋,則其需要支付的另行購房成本就同其之前簽約的購房成本之間存在明顯的價值之差,此種房屋差價是由違約方的違約行爲造成的,可以作爲守約方所遭受的損失。

二、利息損失與違約金的關係

關於違約金的基本性質,根據合同法規定,其對違約金描述以及對違約金的調整是以“造成的損失”爲參照系數的,也即仍受民法“損失填補”原則規制,故其基本性質應界定爲預定的損害賠償金,是以補償性爲基礎的,它是當事人在違約事實發生以前確定的。

基於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在性質、功能上的相當性以及違約金適用上的方便性,根據合同法上的約定優先原則,可以確定兩者的基本關係爲二者不能並用,且應優先適用違約金條款(責任)。

民事訴訟中,對於當事人主張的利息應區分是利息損失還是利息收益。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後,購房人所主張賠償的購房款利息屬於利息損失,適用損害賠償的債上請求權規則,它與違約金在性質、功能上相當,根據合同法約定優先原則,二者並不能並存,應優先適用違約金條款。如果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可依當事人申請對違約金作出適當調整。

購房簽署合同時,一方民事主體爲了使得自己的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一般會與對方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違約金在約定之後,若發生了逾期交房等情形之後,開發商需要支付違約金,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可以適當調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