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締約過失法律依據是什麼?

締約過失法律依據是什麼?

締約過失法律依據是《民法典》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爲。

第五百零一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資訊,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祕密或者資訊,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二、締約過失責任是什麼?

(1)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合同訂立當事人一方因違背其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締約過失責任是締約人故意或過失違反先合同義務時依法承擔的民事責任;

(3)締約過失責任是當事人因過失或故意致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銷或無效而應承擔的財產責任;

(4)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由於締結合同之際具有過失,從而導致合同不成立、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時,使對方遭受損失而承擔的法律責任;

(5)締約過失責任是於締約之際,因一方違背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保護、通知、協力、保密等先契約義務而致相對方信賴利益、固有利益遭受損失所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對於締約過失行爲的認定和處理,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於過失的原因要進行認定,如果是屬於一方存在故意的侵害行爲,那麼還需要追究有關人員的民事責任,具體情況可以起訴到法院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