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培訓費爲理由收取押金是否違法

用人單位無權向勞動者收取押金,是不合法的行爲。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公司以培訓費爲理由收取押金是否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