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可以代替合同章嗎

公章可以代替合同章嗎
公章是指國家權力機關、黨政機關、司法、參政議事、軍隊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民委員會或村委會等機構的法定名稱章和冠以法定名稱的合同、財務、稅務、發票等業務專用章。
公章代表單位,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權利的象徵,在現行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審查是否蓋有法人公章成爲判斷民事活動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標準。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均可用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對外簽訂合同和其他法律檔案,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而合同章是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專用的業務專用章。單位需承受由此導致的法律後果。因此。公章可以代替合同章使用。
法律依據:
《印章治安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章是指國家權力、黨政機關、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的法定名稱章和冠以法定名稱的合同、財務、稅務、發票等業務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