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主體

保險合同的主體
保險合同的主體分爲保險合同當事人、保險合同關係人和保險合同輔助人三類。
一、合同當事人
1、保險人是指經營保險業務,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收取保費,組織保險基金,並在保險事故發生或者保險合同屆滿後,對被保險人賠償損失或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公司。
2、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二、合同關係人
1、被保險人俗稱“保戶”,是指受保險合同保障並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2、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有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第三人都可以成爲受益人。
三、合同輔助人
1、保險代理人即保險人的代理人,指依保險代理合同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報酬、並在規定範圍內,以保險人名義獨立經營保險業務的人。
2、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爲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務,收取勞務報酬的人。
3、保險公估人是指接受保險當事人委託,專門從事保險標的之評估、勘驗、鑑定、估損理算等業務的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條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