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金在貨款扣除的條件是什麼?

在現實生活之中,各方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的現象是十分常見的。在簽訂合同之後,各方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合同之中的義務,但違反合同規定的現象也是十分常見的。在違反合同約定之後,需要按照規定支付合同違約金,按照合約履行義務的一方有時會想要透過少貨款的形式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那麼合同違約金在貨款扣除的條件是什麼?

合同違約金在貨款扣除的條件是什麼?

一、合同違約金在貨款扣除的條件是什麼?

1、必須是違約金過分高於或低於違約造成的損失

賠償性違約金的主要功能在於填補損失,雖然不要求其數額與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數額完全一致,但兩者也不應相差太大,否則,將導致其填補功能減損甚至喪失。另外,違約金數額與損失額大體一致,也是商品等價交換原則在法律責任上的體現,是合同正義的內容之一。

2、必須當事人提出請求

也就是說,只有當事人提出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才能對違約金數額進行調整,如果當事人不請求調整,表明在違約事實發生以後,其仍然願意接受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條款的約束,當事人之間關於違約金條款的約定並不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他人利益,國家不應主動十預,因而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依職權調整違約金數額。

3、違約金數額高低的比較標準及調整標準均是違約造成的損失。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從實際出發,我們認爲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方式應該包括:

1、實際履行。對“實際履行”之界定,各國存在較大分歧。要言之,大陸法把實際履行作爲主要救濟方法,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可要求其履行或請求法院判決其履行合同規定的特定義務,而不允許其以金錢或其它方法代替履行。英美法把實際履行作爲輔助救濟方法,一般僅限於法院判決並強制違約方履行義務,而且只有在損害賠償不是一種充分的補救方法時才採用。

2、採取補救措施。如質量不符合約定,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如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非違約方可根據標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採取修理、更換、重做、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等措施。另外,受損害方在要求違約方採取合理的補救措施後,若仍有其他損失,還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3、賠償損失。又稱“損害賠償”,是違約人補償、賠償受害人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的責任承擔方式,它是一種最重要最常見的違約補救方法。

損害賠償具有典型的補償性,它以違約行爲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事實爲基礎。沒有損害事實就談不上損害賠償。這是損害賠償不同於違約金的根本所在。賠償損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損害賠償額應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即合理預見規則。損害賠償直接關係到當事人雙方的物質利益分配,體現着違約責任的作用,是一種較普遍的責任方式,應當給予足夠的重視。

4、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未約定則不產生違約金責任,且違約金的約定不應過高或者過低。

5、定金罰則。當事人可以約定定金,定金按擔保法規定執行,但如果同時約定定金和違約金,當事人可選擇適用其一。

此類現象一旦發生,也必然意味着違約金的數額是比較高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違約金的形式有法定違約金以及約定違約金兩種形式,對於約定違約金不合理的,相關當事人可以要求企業單位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