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房屋合同無效?

一、什麼樣的房屋合同無效?

什麼樣的房屋合同無效?

無效房屋合同的情形具體如下:

(一)非房屋產權人出賣該房屋

有的房屋出賣人並不是房屋的產權人,而是出賣了他人的房屋,事後又不能得到房屋產權人的同意。這種情況法律上稱爲無權處分。

(二)出賣共有房屋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

1、因婚姻關係形成的夫妻共有房屋,雖然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實際上是夫妻共有房屋;

2、因繼承形成的共有房屋,即房屋的所有人死亡,其合法繼承人爲二人以上,尚未辦理遺產析產,其房屋產權應爲繼承人共有;

3、因拆遷形成的家庭共有房屋,即依據拆遷補償協議,被補償人爲家庭中的數人,但是回遷房登記在了其中一個人的名下,實則爲家庭共有房屋;

4、因共同出資建房、購房形成的共有房屋。

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轉讓。出賣人因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權益因而形成合同無效。

與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年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人、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患有間歇性精神病的人。

上述人進行房屋買賣均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簽訂合同,獨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屬無效合同。

(三)侵犯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合同無效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房價、交付期限和方式)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房屋

被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在房屋被解除上述措施前不得出售,否則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如法院依法查封的房屋、被劃入拆遷規劃紅線範圍內的房屋等等。

以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損害集體利益爲手段或結果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四)未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

當事人之間沒有簽訂書面房屋買賣合同,又無據可查的,亦認定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二、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怎麼辦?

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應當立即終止履行。對於無效合同造成的財產損失,一般採取如下方法處理:

(一)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是使當事人的財產關係恢復到合同簽訂以前的狀態。可以是一方返還,也可以是雙方互相返還。當事人依據無效合同取得的房屋,應返還對方;若房屋已不存在或者已損壞、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二)賠償損失。

沒有過錯的一方可以要求有過錯的一方賠償自己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責任大小、輕重各自承擔經濟損失中與其責任相適應的份額。

對於不具有房屋處分權等情形下籤署的房屋租賃、買賣合同是無效的,故此在簽署房屋類型的合同之前,可以要求對方出具房產證等相關材料。任何簽署合同的主體,在發現該合同不具有司法效力之後,若是能證明該合同無效,就可以停止履行該合同之中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