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涉外合同約定仲裁條款需要執行嗎?

一、權涉外合同約定仲裁條款需要執行嗎?

權涉外合同約定仲裁條款需要執行嗎?

權涉外合同約定仲裁條款需要執行。涉外仲裁,是指根據當事人的約定,涉外仲裁機構依法對當事人之間的爭執居中決斷的制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裁決的,仲裁裁決書一經制定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也不得向其他機構提出變更仲裁裁決的請求。

二、涉外仲裁的原則是什麼?

1、協議原則

所謂協議原則,是指仲裁機構仲裁權的取得須建立在當事人自願協議基礎之上。當事人可以事先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也可以在案發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沒有當事人的仲裁協議,仲裁機構不能行使仲裁權。

2、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建立在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礎之上。無論是中國當事人或外國當事人,也無論當事人所在國家的大、小、強、弱,他們在仲裁程序中都處於平等的地位,仲裁機構將公平相待、公正裁決。

3、獨立裁決原則

獨立裁決原則,首先是指仲裁機構在仲裁案件時,只能依據客觀事實和法律,實事求是地裁決,不受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其次是指仲裁員個人獨立,基於獨立的意志作出裁決意見。

4、保密審理原則

保密審理即指不公開審理和當事人、仲裁員、證人、鑑定人等承擔不向外界透露案件實體和程序進行情況的義務。對涉外案件不公開仲裁是出於對當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和商業保密的考慮。如果雙方當事人申請公開審理,必須徵得仲裁庭的同意和認可。

5、參照國際慣例原則

各國在長期的商業交往中已形成若干慣例,這些慣例既涉及實體法又涉及程序法。涉外仲裁機構在仲裁時,參照這些國際慣例可以彌補我國法律法規的某些缺陷,也利於雙方當事人接受裁決結果,從而合理、迅速地解決當事人間的爭執。

權涉外合同約定仲裁條款是必須要執行的,這是我國的相關法律中明確規定的事項。在我國與國外的企業之間產生糾紛無法協商解決的時候,需要涉外仲裁的機構來進行調解和做出最終仲裁決定的作用,結果對於雙方都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