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變更的實質
1. 合同變更的定義
合同變更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變更,是指合同內容與主體發生變化。狹義的合同變更,是指主體不變,內容變化。
2. 根據我國民法典,將合同主體的變更稱爲合同的轉讓;將合同內容的變更稱爲合同變更。
3. 所謂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以前,當事人就合同的內容達成修改或補充的協議。
二.合同內容的變更包括:
(1)合同標的的變更。
包括標的物種類的更換、數量增減、品質的改變、規格的更換等。
(2)合同履行條件的變更。
包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履行方式以及結算方式的改變等。
(3)合同價金的變更。
包括合同價款或者酬金的增減,以及利息的變化等。
(4)合同性質的變更。
例如:租賃合同變更爲買賣合同,原合同債務轉變爲損害賠償債務等。
(5)合同所附條件或期限的變更。
例如:合同所附條件的去除或增加,所附期限的延長或提前等。
(6)合同擔保的變更。
例如:基於當事人意思表示或者法律的規定,使合同擔保消滅或新設等。
(7)其他內容的變更。
例如:違約金的變更,選擇裁判機構(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協議的變更等。
三.合同變更的條件
1. 原已存在合同關係。
2. 合同內容發生變化。
3. 須依當事人協商一致;或依法律直接規定;或依法院或仲裁機構裁判。
比如: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情況,無論是解除合同,還是變更合同,均須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判決或裁決。
4. 須遵守法定的程序和方式。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四.合同變更的法律後果
1.合同變更的實質是:以變更後的合同代替了原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變更後的合同履行,對變更後的合同內容的違反構成違約行爲,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2.合同變更,對已經按照原合同所作的履行沒有溯及力,同時,合同變更也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雖然在合同簽訂的同時,已經對合同的內容和主體等各方面做出了約定,但隨着時間的發展,合同當初簽訂所依據的客觀條件已經發生了改變,此時原有的合同已經不適應客觀事實的發展了,所以必須要對其進行變更,這也是完全合理合法的,《民法典》中對其也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