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變更勞動合同是不是就終止了?

一、法人變更勞動合同是不是就終止了?

法人變更勞動合同是不是就終止了?

不需要;

公司名稱變更或者公司股東變更的,都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勞動合同繼續有效,不需要變更。如要變更,需要取得勞動者的同意。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這裏所說的當事人是指建立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企業的法人代表在勞動關係中的行爲是代表企業,而不是個人,只要企業法人資格不變,法定代表人無論如何變換,都不影響企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也就是說,企業法人代表改變,企業的所有權義務沒變。因此,原勞動合同仍然有效,企業必須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有關對勞動者承諾的義務,否則,就屬於違約行爲,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二、勞動合同的特徵

勞動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徵外,還有自己獨有的下列特徵: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即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爲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即具有使用勞動能力的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雙方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具有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從屬關係。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沒有隻享受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也沒有隻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受勞動權利的。一方的勞動權利是另一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

(3)勞動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爲。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徵。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條款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成立。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給付勞動報酬,不能無償使用勞動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享有一定的權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係。 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社會保險條款,同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有關福利待遇條款,而這些條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質利益待遇。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合同的簽訂一般只要雙方協商好就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不管是法人如何的變更,公司如何的改變都不會影響到勞動合同的條款,如果法人進行違法的解除,那麼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金,所以,不同的情況要作不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