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合法,包括合同主體應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主體的意思表示真實,主體對合同標的有相應的處分權。
二、客體合法,及合同的標的必須是法律所允許的。
三、內容合法,及合同規定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必須是合法的。
四、形式合法,既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形式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