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主張解除租賃合同還有優先購買權。只要租賃合同沒有解除,承租人就享有優先購買權。但如果承租人拖欠租金已構成解除租賃合同的條件,且出租人主張解除租賃合同的,因租賃關係不存在,則承租人不享有優先購買權。【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爲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