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及相關司法解釋,結合司法實踐經驗:離婚時如何認定房屋的權屬,關鍵是從以下幾點因素判斷:簽訂購房合同的時間以及首付款的時間;結婚時間是在於房產證的時間和領結婚證的時間;房產證上的名字。那麼具體操作應該怎麼辦呢?法律本站小編就將這方面的內容整理出來,希望能夠爲您排憂解難。
夫妻離婚房產歸誰?
一、結婚登記前購房、辦理房產證的
1、結婚登記前簽訂購房合同,房款已經全額付清,則該套房產爲個人婚前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能作爲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結婚登記前僅簽訂合同,婚後付全款或是婚後付首付款辦理貸款支付的,則該套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3、結婚登記前支付房款首付,餘下辦理貸款支付,房產權證上爲一方名字的,則房產本身爲個人婚前財產,但是領證後還貸部分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進行財產分割。
4、結婚登記前支付房款首付,餘下辦理貸款支付,房產權證上寫有夫妻一方和一方的父母的,則該房產本身爲對方家庭共同財產,按揭款要看具體的借款合同而定,若貸款人僅僅爲夫妻一方的,而且一方父母不作爲貸款人蔘與還貸(需要有銀行還款憑證等檔案證明)的,則結婚登記後還貸部分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進行財產分割。
二、結婚登記後購房,辦理產證的
1、領證後,無論購房時簽署合同是單方還是雙方,產證上寫的是一個人還是兩個人,都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是可以要求對該處房產進行財產分割的;
2、領證後,一方和其家人共同購房,產證上是一方和其父母的名字,則一方名下的房產份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可以就房產份額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另案起訴分割房產。
三、產證是雙方名字或是原來是一個人名字,後增加爲兩個人名字的,無論購買時間或增加時間在婚前還是婚後,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財產分割。
四、產證原是一方父母名下,後變更爲一方名下或雙方名下的
1、登記結婚前,由一方父母名下變更爲一方名下的,視爲其父母對子女個人的贈與,屬其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能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登記結婚後,由一方父母名下變更爲一方名下的,一般視爲其父母對子女夫妻雙方的贈與,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3、無論婚前或婚後,由一方父母名下變更爲雙方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希望能夠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