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財產分割後重新分割

繼承財產分割後重新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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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財產分割的相關問題

1、須明確遺產分割協議的主體。簽訂遺產分割協議的主體是繼承人及其他遺產受益人中有行爲能力的人或無行爲能力的人、限制行爲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了遺產繼承的法定繼承人範圍(包括第一順序繼承和第二順序),《繼承法》第十六條還規定了遺囑繼承和遺贈的受益人。結合筆者平時的辦證經歷,這些繼承人或遺產收益人中有時會出現智力殘疾、神志不清楚、年齡未成年等多種特殊情況。

2、須明確遺產分割協議的客體。簽訂遺產分割協議的客體是繼承人共同繼承的屬於被繼承人所有的合法財產。顯然,被繼承人的非法財產和權屬不明確的財產不能列如分割範圍。

3、須明確遺產分割協議的內容。遺產分割協議的內容是遺產繼承人及有關當事人之間就遺產分配問題協商一致而達成遺產分割協議。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家庭財產 繼承分割處理情況,應當結合實際的財產情況而定,我國法律上對繼承家庭財產分割的相關規定是可以按照遺產的處理原則來進行處理,但父母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的條款來進行執行,沒有遺囑的可以按照法定繼承人的順序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