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了結婚證彩禮返還的規定是怎樣的

辦了結婚證彩禮返還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辦了結婚彩禮返還的規定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二、彩禮返還的比例是多少

這個是很多男方非常在意的一個問題,首先,對於彩禮返還,雙方可以協商彩禮返還的數額,雙方的家庭坐在一起,協商好彩禮返還的數額,雙方簽訂一個協議即可。

但是,如果協議不成的,只能去法院起訴,要求女方返還彩禮了。法院會根據雙方未結婚的過錯、離婚的過錯、同居時間的長短、有無小孩等,同時保護女方的權益,尤其是雙方有同居未領取結婚證的情況下,會判決女方少返還彩禮。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對於辦理結婚登記後返還彩禮的情形作了原則性規定,即雖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彩禮應當返還。辦理結婚登記後已共同生活的,在沒有證據證實存在因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況下,彩禮原則上不應返還。因此,對於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的情形,離婚時一方要求對方返還彩禮的,應首先審查是否存在因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當事人對此負有舉證責任。